集体宿舍管理规定

 

第1条 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集体宿舍的分配管理,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核查,随时进行调整。

第2条 住宿人员服从中心统一管理。团结友爱、互相帮助,遵守社会公德,共同维护住宿环境,保持宿舍清洁卫生,不影响周围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。

第3条 住宿人员爱护室内设施,注意节约用电、水。室内设施如有损坏,及时通报中心办公室。因设施损坏未及时通报,给宿舍和周围住户造成的损失,由住宿人员自行承担。

第4条 集体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、热得快等电器设备,严禁在宿舍内吸烟。

第5条 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,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短期留宿时,需经中心办公室批准。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,一经发现对全体宿舍成员处以100元/人.天罚款。

第6条 中心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集体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。对不符合中心管理要求的集体宿舍给予一定的处罚。

第7条 入住集体宿舍时,住宿人员需交纳100元押金后方可领取宿舍钥匙,离开时由中心办公室确认宿舍财物无损坏后,予以退还。

第8条 中心临时工和在读学生使用集体宿舍,由其所在部门按100元/人.月标准向中心缴纳管理费用,按月核算。